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民航规〔2024〕3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更加有序、公正、高效,为每位评标专家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自2024年8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学习经历、从业经历,对照《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类别划分表》,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表”中填写本人拟申报的民航专业子类别,以及该民航专业子类别与《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相对应的三级专业类别。申请人最多可申报2个民航专业子类别。
《办法》规定,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当及时按要求请假。此外,质监总站应当为每位评标专家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档案记载的内容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培训情况、评标活动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暂停评标资格、被除名、被注销、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及退出评标专家库的记录等。
原文如下: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招录、择优入库、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质监总站;
(二)就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质监总站负责:
(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工作;
(二)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工作;
(三)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管理、培训考试、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动态考核等;
(四)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事宜。
第七条专家技术委员会由质监总站从评标专家库中择优组建。
第八条民航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和质监总站可依托专家技术委员会从事以下工作:
(一)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二)对招标投标政策的制定提供技术咨询;
(三)对招标投标监管提供技术咨询;
(四)其他需要专家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的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入库
第九条申请成为评标专家时,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和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受过行政处罚,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曾被国家或省级评标专家库除名或清退;
(五)能独立通过电子计算机软件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所申请专业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
(二)从事所申请专业的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八年,具有中级职称,并具有以下注册执业资格之一者:
1.一级注册建筑师;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道路工程);4.注册监理工程师;5.一级注册建造师;6.注册安全工程师;7.注册环保工程师;8.注册城市规划师;9.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10.注册机械工程师;11.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12.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3.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14.注册化工工程师;15.咨询工程师(投资);16.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入库程序如下:
(一)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注册并登录“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民航监督平台)—评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在线如实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并下载打印,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与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传至评标专家管理系统;
(二)质监总站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在线进行入库培训并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由质监总站颁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证》。
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培训及考试,除法定节假日外,全年在线进行。
申请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入库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学习经历、从业经历,对照《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专业类别划分表》(见附件2),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表”中填写本人拟申报的民航专业子类别,以及该民航专业子类别与《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相对应的三级专业类别。
申请人最多可申报2个民航专业子类别。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及抽取方案,自行通过民航监督平台的评标专家抽取模块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提出申请,经质监总站同意,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评标专家: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800万元(含800万元)人民币;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9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当及时按要求请假。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进行补抽。
评标开始前,当评标专家因请假或者被发现有回避事由不能参加评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应当按该评标专家的专业,直接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补抽专家。若因该评标专家的专业抽空导致无法补抽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向质监总站提出更换专业的申请,经同意后继续补抽专家。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无故不到场、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应当按该评标专家的专业,直接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补抽专家。
若补抽时距评标开始不足20小时或者评标开始后补抽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可以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优先抽取交易中心所在省(市)的专家。
若因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导致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招标人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安排参加评标活动的交通食宿。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可按照《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参考标准》(见附件3)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质监总站应当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结果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但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按规定获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五)在评标过程中查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依法要求招标人、投标人做出相关澄清、说明;
(六)因为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延长评标时间的,可合理提出延长评标时间;
(七)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
(八)对评标活动及评标专家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九)因本人工作、身体健康等原因,可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也可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提供真实申请材料入库;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准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在评标开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见附件4);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存在以下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
3.是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代表除外;
4.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有利害关系的;
注: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职或退休、离职人员,存在交叉工作经历(只要有一次原单位从业经历)不满三年的人员。
5.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6.与投标人等招投标参与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
7.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不向招标人(含招标人代表)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不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压制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
(八)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九)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者未通过形式性和响应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应当对评审理由及依据做出详细说明;
(十)积极配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进行答复,配合招标人处理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
(十一)积极协助和配合民航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向招标人或者监管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十三)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评标前不向他人透露被抽取的信息,评标后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四)不得将投标文件及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以记录、摘抄、复印、拍摄等任何形式带离评标现场或泄漏;
(十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当按要求及时请假;
(十六)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七)因评标委员会履职不当,需进行复核或改正的评标项目,不得再收取劳务报酬;
(十八)按规定参加质监总站组织的培训并考试;
(十九)及时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在更新个人信息时,应当同时更新所在单位信息和回避单位列表;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质监总站应当为每位评标专家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档案记载的内容包括专家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培训情况、评标活动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暂停评标资格、被除名、被注销、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及退出评标专家库的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在库评标专家每年应当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完成一定学时的在线培训,并参加考试。
在库评标专家的培训由质监总站组织,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及廉洁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质监总站依据《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详见附件5),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采用扣分记分形式, 记分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开始计分,当年12月31日扣分归零。
第二十四条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招标人可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见附件6),上报质监总站,并将评价意见纳入招标工作报告。质监总站可依据评价意见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报送质监总站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将处罚结果通报质监总站,质监总站将处罚情况记入专家档案。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表1所示扣分值时,由质监总站暂停其评标资格:
表1 累计扣分值与暂停评标资格的对应关系
暂停评标资格自累计扣分达到规定分值之日起计算,每个计分区间只暂停一次评标资格。暂停期满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自动恢复。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可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扣分结果5日内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向质监总站提出异议,质监总站应当及时处理。
评标专家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处理结果5日内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向质监总站提出复核。
质监总站应当自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核查、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 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身份的;
(五)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4分及以上的;
(七) 一个任期内,被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及以上达到3次的;
评标专家因前款第(一)~ (五)项情形被除名的,为永久除名,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因前款第(六)~(七)项情形被除名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等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申请恢复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本人认为不再胜任评标工作或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在一个任期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注销评标专家资格并封存其档案:
(一)本人申请退出评标专家库,或者因本人申请暂停参加评标活动,且到期时未申请恢复的;
(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注销的。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每届任期为5年,届满时自动续聘。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受到行政处罚、被除名等信息,通过民航监督平台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质监总站应当定期向民航招投标监管部门报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2020年发布实施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13-2-R5)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